張震遠涉串謀詐騙證監會及欺詐受審 商交所前高層將出庭指證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1/07 15:18

最後更新: 2020/01/07 19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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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張震遠。(陳永康攝)

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,涉於2012年至2013年串謀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誇大賬戶資金,使證監會繼續給予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許可,張另涉隱瞞自已將名下股份抵押出去,誘使他人向他借出3,000萬,張被控1項串謀詐騙及1項欺詐罪,張否認控罪,案件今(7日)於區域法院開審。控方開案陳詞指,張與蔡以空頭支票及「粉飾櫥窗」等手法瞞騙證監會,蔡早前已認罪及將出庭作證。聆訊下午續。

被告張震遠(61歲),否認1項串謀詐騙罪及1項欺詐罪,辯方申請被告毋須坐於犯人欄內,以便索取指示,但遭法官拒絕。

控罪指,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,張、蔡一同串謀詐騙證監會,即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或沒有向證監會,披露關於商交所財務狀況的重要資料,容許商交所向證監會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,導致證監會沒有就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撤回認可。

另1項欺詐罪指,張於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7日期間,向吳海璇虛假地表示,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整體持股並未抵押予其他人,意圖詐騙而誘使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交出3,000萬元。

控方開案陳詞指,被告於2008年8月起任職商交所主席,商交所自2011年4月起獲證監會許可,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,但商交所的財政狀況於同年5月開始變差,其現金結餘於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持續下跌,跌出證監會的認可程度,而證監會亦於2012年底已開始要求商交所解決其長期資金問題,惟當時證監會暫緩撤銷商交所的許可。

控方續指,被告涉於2012月5月至2013年5月期間,串謀時任商交所財總監蔡達英(49歲),以5種不同手法推高銀行結餘瞞騙證監會,以換取寬限其現金水平達標的限期,包括7次存入金額由700萬至3,500萬港元不等的「空頭支票」到賬戶內;另7次「粉飾櫥窗」,即在向證監會提交財務報告前往商交所賬內存入金額,然後即時撤去資金。

控方續指,被告與蔡曾7次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消息,訛稱有資金會到賬,並製作虛假文件;另6次在財務報告中作出誤導性陳述,即加入不應納入報告的盈利,或採用其他日期的現金結餘;另5次在資金撤去或轉走前,截取賬戶的圖像,誘使證監會相信商交所銀行賬戶內有充裕資金。

控方又指,被告於2012年11月將名下的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全數股份向1名孫姓男子作抵押,以換取合共1億元的借貸,而被告涉於2013年4月12日至17日期間,向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經理吳海璇隱瞞有關事實,誘使吳借出3,000萬元。

控方指蔡早前已認罪,並將於審訊中傳召蔡指證被告,蔡將於庭上憶述欺騙的過程,控方並會傳召時任證監會執行董事雷祺光及現任董事梁仲賢作證。聆訊下午續。

記者:王仁昌